各有关单位、个体经营户:
根据公安部和省公安厅的统一部署,2011年9月26日至2012年2月29日,在全市范围内开展“清剿火患”战役工作。现将你单位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告知如下:
一、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,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。
二、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。
三、加强防火巡查检查,及时消除和整改火灾隐患和违法行为。
四、应保持消防设施运行完好有效。
五、应保持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畅通。
六、定期组织员工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教育培训,并组织演练。
各有关单位、个体工商户要严格按照要求,认真贯彻落实。对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单位和个人,将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》和《江苏省消防条例》严肃进行查处。
镇江市消防安全委员会
二〇一一年九月三十日